退货开具红字发票是否要对方提供退货说明?


在退货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对方提供退货说明,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红字发票的开具,它是对原蓝字发票的冲减,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当发生销售退回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强制要求对方提供退货说明,但企业为了自身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退货说明,以明确退货的原因、数量、金额等关键信息,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些情况下,同样没有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要对方提供退货说明。 然而,对于普通发票,虽然没有像专用发票那样详细严格的规定,但企业基于财务核算的严谨性和税务合规性的考虑,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退货说明。这样做能更好地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面对税务机关检查时,有更充分的资料来证明业务的合法性。所以,从法律规定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对方提供退货说明,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和风险防范意识来决定是否索要退货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