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字发票应该选择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
我在处理发票问题时遇到了难题。公司需要开红字发票,但不清楚是该由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不知道这两者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有没有相关规定,担心申请错了会带来麻烦,想了解一下到底该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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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具红字发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两者适用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来看购买方申请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来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购买方已经把发票拿去申报抵扣税款了,这时候就由购买方来申请开红字发票。 再说说销售方申请的情况。若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也就是说,要是发票还没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没拿去抵扣又把发票退回来了,这种情况下就由销售方来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发票的交付、抵扣等具体状态来准确判断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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