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是否要给购买方?
我公司开了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不确定要不要给购买方。之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担心给错或者没给会带来税务问题,所以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该给购买方,什么情况不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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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是否要给购买方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的概念。它其实是企业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时,用来冲减原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一种特殊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相关规定,是否将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给购买方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一,如果购买方已经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那么购买方需要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将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因为购买方要凭借红字发票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冲减其进项税额,避免多缴纳税款。 情况二,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同样要将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以保证购买方的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准确无误。 情况三,如果购买方还未取得专用发票,或者已经取得但尚未申报抵扣并且发票联及抵扣联可以退回,此时销售方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需要将红字专用发票给购买方,因为交易的初始发票已经妥善处理,不存在后续的税务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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