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红字信息表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


在探讨未收到红字信息表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红字信息表和进项税额转出。红字信息表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按规定开具的用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一种凭证。而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因为这些进项对应的货物或服务不再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是以取得并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为依据的。如果未收到红字信息表,从合规的角度来说,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信息表》,就缺乏进行进项转出的依据。若企业在未收到《信息表》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进项转出,可能会导致当期多缴纳增值税,占用企业资金;而如果企业在应该依据《信息表》进行进项转出时未转出,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处罚,需要补缴税款并可能承担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收到合法合规的红字信息表后,再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要与销售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获取红字信息表和红字发票,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