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孩子改名必须要另一方同意吗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了,我现在想给孩子改名字,可又不确定需不需要经过他同意。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离婚后给孩子改名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要不要他同意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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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名,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另一方同意的。 子女的姓名是当初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下来的,所以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擅自去更改孩子的姓名。 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孩子改名,是需要父母参与的,离婚后自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特殊情形下才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比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但这些也不是一方能擅自决定的。 要是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直接给孩子改名字,那么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恢复原姓名。 不过,当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时改名就不需要父母双方同意了,孩子自己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相关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简单说,就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独立处理各种民事事务的人。在我国,一般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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