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需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有多少场?
我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听说要召开债权人会议,但不清楚具体要开多少场。不 知道是固定场次,还是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我想了解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以做好相关准备。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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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它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目的是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关于破产清算需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的数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固定的场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是一场法定必须召开的会议,其主要目的是核查债权、指定和变更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重要事项。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也可能会召开债权人会议。一是管理人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日常事务等重要职责,当遇到重大事项,如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需要债权人表决时,管理人会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二是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监督,当发现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或需要债权人作出决策的事项时,会提议召开会议。三是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这些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某些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也可以推动会议的召开。
所以,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场次是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简单来说,如果破产过程比较顺利,没有太多复杂的事项,可能召开的会议场次就相对较少;但如果涉及众多债权债务纠纷、资产处理复杂等情况,就可 能需要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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