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二十一条有什么新规?
我最近打算和对象结婚,听说民法典婚姻编有新规定,尤其是二十一条。我不太清楚这一条具体新在哪里,会不会对我以后的婚姻生活有影响啊?想了解下这条新规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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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读民法典婚姻编第二十一条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第二十一条新规这一特定的全新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二十一条实际上是沿用了原《婚姻法》中的条文内容。 该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来讲,“抚养教育义务”,通俗地说,就是父母要为孩子提供生活上的保障,比如提供吃穿住用,让孩子接受教育,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等。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责任,一直要持续到子女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如果父母不履行这种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而“赡养扶助义务”,指的是子女在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要在经济上提供帮助,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要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婴儿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婴儿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所以法律严格禁止任何伤害他们生命健康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基本的伦理道德,保障每一个婴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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