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编二十一条怎么解释?


民法典婚姻编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抚养义务指的是父母要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像给孩子吃饭、穿衣、提供居住的地方等。这是保障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教育义务则是父母要让孩子接受教育,送孩子去上学,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等。这是为了让孩子能够获得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通常是指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义务是指子女要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给父母提供生活费用,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义务则是在生活上照料父母,比如照顾生病的父母、陪伴年迈的父母等。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判断父母是否“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结合父母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收入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确定。 ### 禁止残害婴儿行为 这一条明确禁止了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婴儿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婴儿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益。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婚姻编第二十一条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