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有哪些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相关事宜作出了诸多新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结婚方面,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利选择撤销这段婚姻。 其次,在夫妻财产方面,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关于离婚,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 此外,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更加注重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 总之,民法典的这些新规,对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更好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