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地点是由什么决定的?


开庭地点的确定主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级别管辖会对开庭地点产生影响。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属于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通常就在该级别的法院对应的地点开庭。比如,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大概率会在基层人民法院对应的开庭地点审理。 其次,地域管辖也是关键因素。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乙的住所地在A地,那么通常会在A地的法院开庭。特殊地域管辖则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作出的特别规定。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专属管辖也会明确特定案件的开庭地点。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涉及这些专属管辖案件的开庭地点是固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地点进行。 最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也可能改变开庭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那么开庭地点就会按照协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