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属于什么?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解除收养关系。听说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我不太清楚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诉讼,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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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属于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在收养关系中,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或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出现问题,无法继续维持收养关系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改变原有的收养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时,会审查双方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例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而对于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生活实际等因素来作出判决。 一旦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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