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现在和他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最近涉及到遗产分配的事情,我不太确定解除收养关系后,他还有没有权利继承我的遗产,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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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收养关系和继承权的基本概念。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从而建立起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当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而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随之消失,其中就包括继承权。所以,通常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原养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不过,如果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仍然对原养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可能会适当分得原养父母的部分遗产,但这并不是基于法定继承权,而是基于其扶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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