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内容需要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行。比如,公司想给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工资,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就不能擅自变更。而且,这种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还得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避免以后出现纠纷说不清楚。 其次,变更劳动合同需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通过变更合同让员工从事违法活动。公平原则意味着变更不能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平等自愿则强调双方在变更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诚实信用要求双方在协商变更时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不能隐瞒或欺诈。 另外,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包括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但这种情况下的变更也是要先和劳动者协商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