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司法解释草案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草案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首先,在结婚方面,根据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为了保障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一方因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不真实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司法解释草案进一步补充了以骗取证件方式结婚的撤销情形。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草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对公平原则的贯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再者,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草案明确了抚养权的归属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为了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后,关于婚姻中的过错赔偿问题,草案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救济,让过错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