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结婚彩礼钱有规定吗?
准备结婚,男方家说民法典有规定不让给太多彩礼,可我家这边习俗彩礼较高。我想知道民法典到底是咋规定彩礼的,是真有限制数额吗,还是在其他方面有说法,想弄清楚相关规定维护好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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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结婚彩礼钱是有相关规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彩礼的定义,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是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一种习俗。 《民法典》中虽没有对彩礼数额等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意味着按习俗给付彩礼,应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内,不能借着彩礼的名义去进行买卖、包办婚姻或者干涉婚姻自由。比如,不能因为不给够彩礼就限制男女双方结婚。 在彩礼返还方面,司法实践中有明确情形。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方返还彩礼;要是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诉讼中,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返还;还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诉讼里,也能要求返还彩礼。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比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里说的“确已用于共同生活”,接受彩礼方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比如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彩礼用于共同生活。 总之,《民法典》对彩礼相关问题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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