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自甘风险的?
我参加了一个户外探险活动,过程中不小心受伤了。我想知道在这种自己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活动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处理,民法典里对于自甘风险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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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依然自愿参与该活动,从而当损害发生时,免除其他参与者的侵权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你自己知道这件事有危险还去做,出了事别人一般不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里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点。首先,适用范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登山、滑雪等。这些活动本身就存在导致参与者受伤的可能性。 其次,要求是自愿参加。这意味着参与者是在清楚了解活动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参与的。如果是受到胁迫或者欺诈而参加,那就不属于自甘风险。 然后,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很好理解,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还去做。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疏忽。 例如,在一场篮球比赛中,球员A正常防守导致球员B受伤,这种情况下球员A一般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属于正常的比赛风险,球员B自甘风险参加比赛就要承担相应后果。但如果球员A故意犯规,恶意伤害球员B,那么球员A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的设立,一方面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另一方面也合理分配了活动中的风险,保障了参与者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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