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情谊行为有规定吗?
我平时经常会帮邻居一些小忙,像顺路帮他们取个快递啥的。我就想知道,这种朋友、邻里之间互相帮忙的情谊行为,在《民法典》里有没有相关规定呢?要是帮忙过程中出了点啥意外,责任该咋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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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也被叫做好意施惠行为,它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比如朋友之间的请客吃饭、顺路搭载等。 目前,《民法典》并没有对情谊行为作出直接、专门的规定。不过,在处理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时,还是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是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情谊行为中,如果一方因为实施情谊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另一方从中获得了利益,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让获利方给予受损方一定的补偿。 其次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情谊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惠方受到损害,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只是一般过失,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对施惠者的一种保护,鼓励大家积极实施善意行为。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情谊行为,但其中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为解决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既要鼓励和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积极实施情谊行为,也要注意在行为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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