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来说,连带责任通俗讲就是,在共同承揽的事情上,如果出了问题,定作人可以找共同承揽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来承担责任。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要对整个承揽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比如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完全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意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被要求的这个承揽人必须无条件承担。
然后,如果有承揽人承担了责任,其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自己实际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份额。也就是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最终各自承担的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揽为丁制作一批定制家具,结果家具质量有问题,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假如甲先承担了赔偿丁的损失,而实际上乙在制作过程中有重大失误,甲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那么甲就可以向乙追偿。
另外,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比如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约定,共同承揽人各自承担责任,或者指定其中一个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那么就依约定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相关概念:
共同承揽:是指两个及以上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定作物的行为。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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