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共同连带责任能否相互追偿?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债务纠纷,其中有多个债务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现在其中一个债务人偿还了较多债务,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呢?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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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共同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追偿的。 首先,需要明确连带责任的含义。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权利人(即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对某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一人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按不同比例偿还债务。 其次,关于责任份额的确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例如,若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法明确各自责任大小,那么他们就平均分担该债务。 再次,追偿的条件。当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按责任份额应分别承担30%、30%、40%的债务,若甲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甲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的份额,甲就有权向乙、丙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条明确规定了上述相关内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人之间,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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