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怎么解读?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看到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但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是在说什么,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用,能给我举些例子就更好了,希望大家帮忙解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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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当得利”制度。 简单来说,不当得利就是一方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得到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比如,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钱,取款人拿到的这部分额外的钱就属于不当得利。取款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这笔钱,银行因为这个失误遭受了损失,银行就有权要求取款人返还这部分不当利益。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一方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多收到了钱,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例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其次,他方受到损失,损失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应得利益的丧失;再次,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最后,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也就是说这种获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 在法律后果方面,根据该条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一般以得利人获得的利益为限。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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