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如何解释?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相关的事务,听说民法典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很关键,但我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我想了解这条法律规定具体讲了什么,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作用,以及它会对我的婚姻事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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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废止,相关内容整合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抚养教育义务,这是指父母要为子女提供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必要条件,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从孩子出生开始,父母就要喂养、照顾孩子,送孩子上学接受教育等。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比如父母拒绝给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用、不让孩子上学等,那么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比如成年但因残疾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就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这里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而赡养扶助义务,是说子女在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要在经济上供养父母,在生活上照料父母,在精神上慰藉父母。比如给父母提供居住的地方,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关心他们的精神需求等。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像子女拒绝给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经济帮助、不照顾他们的生活等,那么父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最后,法律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体现了对婴儿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婴儿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任何残害婴儿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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