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目的是让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更具可操作性。以下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这就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比如甲和乙是表兄妹结婚,甲的近亲属就可以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该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这属于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将该房产出租获得的租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解释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解释明确,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这为确定子女抚养费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最后,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婚姻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