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征集意见第二十一条是怎么回事?
我想了解一下婚姻法征集意见里的第二十一条具体内容。最近听说婚姻法在征集意见,很关心这个第二十一条涉及哪些方面,对我们普通人的婚姻生活有啥影响,所以想知道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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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替代了原有的婚姻法。但如果说的是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它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这里面提到的“抚养义务”,简单来说就是父母要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条件,让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比如要给孩子提供吃穿住行,供孩子上学读书等。而“赡养义务”则是子女在父母年老、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要照顾父母的生活,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 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那些还未成年,或者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同样,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婴儿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益,婴儿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伤害他们。 如果是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集意见的相关内容,由于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对应原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征集意见情况,你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网站,去查询最新的征集意见稿原文,以了解具体内容和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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