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哪些修改亮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有诸多值得关注的修改亮点。 首先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 其次,在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方面有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使得在涉及亲子关系纠纷时,当事人有了明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再者,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更加合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无端背负债务。 另外,在收养制度方面也有完善。比如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同时,强化了对收养人的保护,要求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这些修改亮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了婚姻家庭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