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哪四种情况的离婚进行了特殊性规定?


在我国民法典里,有四种情况的离婚是存在特殊性规定的。 首先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情况。这里所谓现役军人,就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作出了贡献,所以法律给予他们在婚姻关系上一定的特殊保护。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军人一方存在这些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就不需要经过军人同意。 其次是女方在特定期间的离婚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方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些特殊时期,女方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良好的环境来恢复和照顾孩子。不过,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像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等情况,法院可能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再者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轻率地提起离婚诉讼,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改善关系的时间。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等,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法院也会受理。 最后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