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婚姻法有哪些离婚新规?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包含了诸多离婚新规。首先,最为人熟知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 其次,在诉讼离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增加了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为那些确实感情破裂但首次诉讼未获离婚判决的夫妻提供了新的离婚途径,使得离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明确和可操作。 再者,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群体以及无过错方的保护。 最后,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更加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