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是多长时间?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听说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冷静期具体是多久,会不会时间很长,影响我们办理离婚手续的进度,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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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而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还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旨在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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