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通常得多久呀?是从提交离婚申请就开始算吗?这个期间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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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一般是三十日。 离婚冷静期,简单来说,就是夫妻打算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先分开一段时间,好好思考清楚是否真的要继续离婚。这是为了减少一些冲动之下做出的离婚决定,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也就是说,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开始算,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过了这三十天冷静期,接下来还有三十天,双方要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要是没去,就当作撤回离婚申请了。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时间段。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不再进行离婚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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