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改了哪些内容?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相较于旧的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不少重要的改动。 在结婚方面,增设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这比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更加严格,保障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而且,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就保障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当事人能够在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结婚。 在离婚方面,最大的改动就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保障了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更加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