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到假释和减刑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哪些不同。想知道在适用对象、次数限制、实际内容以及新罪漏罪影响等方面,假释和减刑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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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与减刑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一定刑期后符合条件可申请假释。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比如,乙被判处管制,在管制期间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就可能获得减刑。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减刑。 **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比如,丙被假释后,在考验期内要遵守相关规定。而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适用。例如,丁在服刑期间多次有立功表现,就可能多次获得减刑。 **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例如,戊被假释后,在考验期内需要接受监督。减刑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比如,己被减刑后,剩余刑期继续在监狱服刑。 **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例如,庚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有漏罪,假释就会被撤销并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总之,假释和减刑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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