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假释的异同点都有哪些?


缓刑和假释确实是容易让人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分别给您讲讲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先说相同点: 首先,假释和缓刑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监狱服刑。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用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是在社区等社会环境中。 其次,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假释、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被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收监执行原刑罚。 再来说说不同点: 1. 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比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可能适用假释,但不可能适用缓刑;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缓刑。 2. 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 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过程中适用的;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 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后,有条件不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 5. 撤销条件不同: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 6. 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 7. 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应遵循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对于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 8. 在考验期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不同:缓刑犯在考验期结束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缓刑实际上没有执行原判刑罚,不符合累犯的第一个条件;而假释犯在考验期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等。总之,缓刑和假释虽然都有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但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