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和人身权利相关的事情,听说《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有相关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一条款到底是怎么说的,对我遇到的事情有没有帮助,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下面给您通俗地解释一下这些权利。生命权,这很好理解,就是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身体权强调的是我们对自己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比如别人不能随意对我们的身体进行伤害或者限制我们的行动。健康权是说我们有权保持自己身体机能的正常和心理健康。 姓名权就是我们可以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则是我们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等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使用我们的肖像。名誉权关乎我们的社会评价,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我们的名誉。荣誉权是我们获得的荣誉称号等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他人非法剥夺。 隐私权是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都受到保护。婚姻自主权保障我们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被侵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