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个人自己去做一件明显有危险的事,结果出了问题。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责任该怎么划分,想知道在法律上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原则到底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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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风险发生的情况下,依然自愿实施该行为,从而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简单来说,就是自己明明知道有危险,还非要去做,最后出了事。 在归责方面,主要看被害人对风险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如果被害人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并且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实施该行为,那么一般会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当被害人自陷风险时,如果符合“受害人故意”的情形,行为人就无需担责。例如,一个成年人不顾警示标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探险,结果受伤,这种情况下相关管理方的责任可能会减轻甚至免除。 然而,如果被害人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是受到他人误导、欺骗或者胁迫等因素影响,那么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自陷风险,行为人可能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有人故意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去做危险的事情,导致被害人受损,行为人就不能以被害人自陷风险为由免责。 另外,如果被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风险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较弱,即便表面上看起来是自陷风险,行为人也可能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监管义务而要承担责任。例如,儿童在没有成年人看护的危险场所玩耍受伤,场所的管理者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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