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伤害引起的事故责任主体是什么?


在法律上,第三人伤害引起的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在这类事故中,依法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或单位。当出现第三人伤害导致的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表明,如果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人身伤害,那么该第三人通常是首要的责任主体。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了第三人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主体。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发生在特定的经营场所或由特定的组织者组织的活动中,而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不过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又比如在教育机构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在这种场景下,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会成为补充的责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