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上班记录该怎么办?
我在劳动仲裁时,遇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上班记录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我的权益。我不太清楚该用什么方法来应对这种情况,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有效的途径可以解决,以及怎样才能让仲裁庭认可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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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上班记录,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应对方法: 首先,申请鉴定。若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可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不过要注意,鉴定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比如需要承担鉴定费用,而且鉴定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提供反证。可以积极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上班记录系伪造。例如,提供真实的考勤打卡记录(如自己留存的打卡照片、视频等)、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真实的上班情况)、与工作相关的沟通记录(如工作群消息、邮件等能体现实际工作时间的内容)等。 再者,庭审质证。对于明显伪造的证据,要在庭审中明确指明其错误与缺陷,详细阐述不合理之处,进而对仲裁庭的裁决产生影响。比如,虚假的上班记录中存在日期与实际工作日不符、签名造假等明显问题,要清晰地向仲裁庭指出。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劳动仲裁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但该条款体现了对于伪造证据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庭也会对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如果仲裁庭关注到劳动者的辩护及质证观点,是有采纳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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