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自陷风险会怎么判?


在交通事故中,自陷风险是指当事人主动使自己处于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对于这种情况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交通事故不属于文体活动,但此条规定体现了自陷风险的基本法理,即自己要对主动陷入的风险承担一定后果。 在交通事故里,如果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比如为了避免撞到行人、车辆等,而主动采取措施使自己陷入风险,导致自身受损。若这种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是因为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免撞到行人而冲进路边沟里,行人就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行人可能需要对司机的车辆损失等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司机采取的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本来可以轻微碰撞其他车辆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却选择冲进路边沟里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坏,那么司机可能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也会影响最终的结果。一般来说,如果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如车损险等,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但如果自陷风险的行为被认定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或者只进行部分赔付。 总之,交通事故中自陷风险的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