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机动车致人损害是如何规定的?

我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撞到了行人,导致对方受伤。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机动车致人损害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法律内容来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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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规定主要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处理机动车致人损害问题的法律依据框架。 对于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赔偿顺序是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才是侵权人承担。 如果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谁使用,谁担责”,同时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也要负责的原则。 此外,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报废车辆等继续上路危害公共安全。 关于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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