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开收据后原来的收据该怎么处理?
我在和别人交易的时候,对方要求我重开一张收据。现在新的收据已经开好了,但是我不知道原来那张收据该怎么处理,直接扔掉怕以后有麻烦,留着又不知道该怎么留,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处理原来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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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或者其他涉及款项往来的活动中,收据是证明款项收付的重要凭证。当重开收据后,对于原来收据的处理需要谨慎,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首先,从证据角度来看,原来的收据是曾经发生交易行为的一种证明。为了防止因原收据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比如重复主张款项等情况,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对原收据进行明确的标记。通常可以在原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且注明作废的原因是重开了新的收据。这样做可以从形式上明确该收据已经不再具有效力。 其次,关于原收据的保存。虽然已经标记为作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丢弃。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款项收付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需要进行妥善保管一定的期限。一般来说,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这是因为在一定期限内,可能会涉及到财务审计、税务检查或者其他经济纠纷等情况,原收据作为原始的交易凭证,可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应该将原收据与其他重要的财务资料一起妥善保存。 最后,如果涉及到大量的交易和收据,为了便于管理和查询,可以建立专门的档案来存放这些作废的收据。在档案中可以按照时间、交易类型等进行分类整理,并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重开收据的相关信息,如重开时间、重开原因、新收据编号等。这样在需要查阅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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