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是收到钱之后再开的吗?
在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中,一般来说收据是在收到钱之后再开具的。这是因为收据是一种收款凭证,它的主要作用是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收到。
从法律概念上讲,收据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通俗来讲,就是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钱或者物品后,给对方开具的一个书面证明,表明自己已经收到了相应的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虽然收据不一定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但它是一种具有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如果在未收到钱的情况下就开具收据,一旦后续付款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收款方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从证据角度看,收据会被视为收款的一种证明,付款方可能会以已经有收据为由,主张款项已经支付。
所以,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通常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后再开具收据。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开具收据,建议在收据上注明‘款项未实际支付’等类似字样,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和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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