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期限的规定该如何认定?
在涉及一些借贷或者经济往来的事情中,我给别人做了担保,但当时没有太仔细去看关于担保期限的条款。现在有点担心这个担保期限到底怎么算,想弄清楚按照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限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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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担保期限的认定方式如下:首先,担保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和担保人自己商量着来确定。这里面有个限制,就是约定的担保期限不能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也不能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要是出现这种情况,那就相当于没有约定担保期限。 要是债权人和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期限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不明白,那么担保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后的六个月。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这种时候担保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给了债务人一个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结束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避免在担保期限上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相关概念: 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到底在什么时间段内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就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应该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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