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给别人的欠条做了担保人,当时也没仔细看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现在就想弄清楚,在法律上,像我这种欠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呀?要是没约定清楚又咋算?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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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段。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首先,债权人与保证人是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 。不过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那就相当于没有约定。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说,甲向乙借钱,约定一年后还钱,丙做担保人且没约定担保期限,那么从一年的还款期到了之后开始算,往后六个月就是丙的担保期限。 另外,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不同保证方式下也有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个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要是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是在这期间债权人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一般保证:借款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程序仍然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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