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法关于上诉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官司,一审判决我不太满意,想上诉。但我不知道行政诉讼法里关于上诉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上诉期限是多久、上诉状要交给谁、上诉后会怎样处理等,希望能了解清楚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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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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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在上诉期限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您拿到判决或裁定书后,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上诉,一旦超过期限,一审结果就生效了,您就不能再上诉。 关于上诉状的提交,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不过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后的处理结果有多种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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