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服可以上诉几次?
我之前打了一场民事官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太满意。我想了解一下,在民事诉讼里,如果不服判决,到底可以上诉几次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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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次数,一般遵循两审终审制原则。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案件的审判程序就宣告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次上诉,也就是一审之后的上诉。一旦上诉,案件就会进入二审程序。 当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时,该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针对该判决或裁定再次上诉。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程序,但再审程序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所以,从上诉的角度严格来讲,在正常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只能上诉一次。但如果启动再审程序,那是基于纠错机制,并非是正常的上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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