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是否需要交诉讼费?
我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打算上诉。但不知道上诉需不需要交诉讼费,交的话是按什么标准交,会不会和一审一样?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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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选择上诉时,通常是需要交纳诉讼费的。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上诉作为一种进入新的诉讼程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如果是财产类案件上诉,上诉费用是根据你不服一审判决部分涉及的金额来计算的。例如,一审判决你要赔偿对方10万元,你对其中5万元不服而上诉,那么就按照这5万元对应的标准来交纳上诉费。 对于非财产案件的上诉,比如离婚案件、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等,上诉费的交纳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以离婚案件为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如果对一审离婚判决不服上诉,上诉费的交纳也是遵循这个大致的标准。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免交、减交或者缓交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比如当事人属于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等情形,在提供相关证明后,是有可能获得司法救助,从而免交、减交或者缓交上诉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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