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个人所得税大病专项附加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大病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当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了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扣除,这样能减少应纳税额,也就是让大家少交点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对于离婚后的情况,关于子女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离婚后,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了,但对于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父母双方依然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进行扣除。比如,如果孩子的大病医疗费用符合扣除标准,你和前妻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来进行扣除,但只能选择一方,不能双方同时扣除。
如果你自己发生了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那么就按照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自行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即可。在操作时,你要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医疗保障部门会向 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你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查询自己符合条件的费用情况,以便准确进行扣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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