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能是三年吗
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中涉及到连带保证合同,我想知道保证期间能不能约定为三年,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要是约定三年会有什么影响,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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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可以约定为三年的。 首先,给您解释一下保证期间这个概念。保证期间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按照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得履行相应义务;要是过了这个期间,债权人还没要求,保证人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只要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同时届满,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再开始计算这三年的保证期间,这样的约定是被法律认可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要是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所以,明确约定为三年只要符合条件是没问题的。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约定了三年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在这三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就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有义务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保证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它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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