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中断该如何处理?

我给别人做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现在遇到点状况感觉担保期限好像中断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心里很没底。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中断后,具体该怎么应对,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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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 首先,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不过,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情况就视为没有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为担保期限不会中断,所以当面临看似担保期限中断的情况时,要依据上述规则看保证期间是否已过。如果保证期间已过,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比如,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到2024年10月1日届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保证期间就是到2025年4月1日。要是在这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 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到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情况,这通常是在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例如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保证人代为履行,但如果是专属性债务,就只能赔偿损失;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赔偿。具体选择哪种方式,要根据债务性质、履行可能性以及损失大小等实际情况来定,目的是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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