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否只对判项有既判力?
我打了一场官司,收到判决书后,不太明白判决书的效力范围。我想知道是不是只有判决书里的判项才有既判力,其他部分有没有呢?比如判决书里的事实认定部分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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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既判力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既判力就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的一种拘束力,意味着这个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能再被随意更改或争议。 判决书通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项等。而根据我国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判决书确实主要是判项具有既判力。判项是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判决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既判力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其中的一些规定体现了既判力的精神。例如,第15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这就是既判力在防止重复起诉方面的体现。 事实认定部分主要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判断,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既判力。也就是说,事实认定部分在后续的诉讼中,并不必然被其他法院所采纳。法律适用部分则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推理和判断,同样也不具有与判项相同的既判力。 判决书只对判项有既判力,这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确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诉讼,提高司法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判决书的其他部分没有作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可以为判项提供依据和支撑,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会对后续的类似案件产生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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