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作为证据使用是否需要质证?
我在一场官司里,对方拿出一份生效判决当证据。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这生效判决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需不需要质证呢?我要怎么应对这种情况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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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生效判决作为证据使用时,通常是需要质证的。 质证,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辩论,以确定该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有没有关联。质证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虽然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并非绝对不可质疑。 当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提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质证。比如,审查该生效判决的合法性,看其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若存在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可以检查生效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合理,判断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如果有新的证据能证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也可以在质证时提出。 此外,质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围绕生效判决与本案的关联性展开辩论。即使生效判决是真实合法的,但如果与当前案件没有直接关联,也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所以,在诉讼中,当面对对方以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时,当事人一定要积极质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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