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质证意见是否属于新证据?
我有个官司到二审阶段了,提交了质证意见,但是对方说这算新证据。我不太确定二审质证意见到底算不算新证据,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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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二审质证意见并不属于新证据。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质证意见和新证据。质证意见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大小等方面发表的意见和看法。简单来说,就是对证据的一种评价和质疑。而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审质证意见本质上是对已有证据进行分析和评判的内容,它并没有像新证据那样带来新的事实材料或信息。它只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表达观点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证据进行审查和辩论的过程体现。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的二审中,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合同原件提出签字真实性存疑的质证意见,这只是对这份合同证据的质疑,并不是提供了一份新的合同或者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新材料。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本质属性来看,二审质证意见不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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